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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
质量鉴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维修质量鉴定委员会是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属下的为调解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承担技术鉴定、事故车辆鉴定等,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而专门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市交委和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协会负责。

第二条 目标
更好的宣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理、调解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专业、准确的对车辆故障等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护质量纠纷调解工作。努力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质量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 做好国家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推进维修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2. 严格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规定,受理因汽车维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调解工作,对车辆故障、维修质量等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3. 规范行业维修质量要求标准,协调好企业与车主、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
  4. 组织相关的讨论、学习活动,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
  5. 加强与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交流、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6. 认真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和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人员设置
质量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两名,由协会副会长担任;委员若干,由本委员会提名及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协会秘书处设立一名专职联系人。

第五条 职务分工
      主任:负责委员会工作的全面管理,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召集各种活动等;
委员: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落实,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向委员会提供相关工作报告、总结和信息。

第六条 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吸收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诚优企业的人才,并要有各行政区域和各类型企业的人才担任;委员会成员如违法、违规未尽职责、义务的,经本委员会通过,可撤销其委员资格,并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

  1. 经费来源
  2. 协会拨款
  3. 本会有偿服务工作收入
  4. 各项活动合法收入
  5. 友好资助、赞助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技术鉴定程序

为了更好地完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技术鉴定工作,保证此项工作规范化、合理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程序,各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1.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到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维管处)的技术鉴定委托书后,应认真研究委托内容,根据委托事项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接受委托
  1. 委托项目明确、清楚;
  2.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人员、设备鉴定的(必须在修理厂现有设备条件下);
  3. 当事双方(或多方)自愿的情况下。

    (二)、不接受委托
1)委托项目不明确、不清楚;
2)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明确鉴定结论的;
3)当事一方有不同意鉴定的。

  1. 会同意接受委托后应书面通知维管处确认,并由维管处通知当事双方到协会交纳2000元鉴定费,协会出具收据,如当事一方提出不交纳按金,委托终止并书面向维管处报告终止原因。
  2. 鉴定费用包括:专家费用、仪器设备使用费、拆解工时费等合理费用。
  3. 协会根据鉴定内容应在二日内确定专家人选,专家人选按专家技术特长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专家鉴定小组,鉴定小组根据鉴定内容确定鉴定方案。准备鉴定用仪器、设备等。
  4. 协会确定鉴定的时间、地点、设备、人员等后组织实施鉴定。
  5. 专家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证、公开地出具《车辆纠纷技术鉴定书》并签名确认,协会加盖公章。

(一)、事实依据清楚、明确的给出确定结论;
(二)、因技术条件、事实等因素不能确定的应明确提原因。

  1. 鉴定报告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维管处、协会各持一份,鉴定报告书由维管处送达当事人。
  2. 协会将鉴定报告书交维管处,维管处根据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按何种比例收取当事双方的鉴定费用。
  3. 协会根据维管处通知按比例收取签定费并出具发票,退回按金。
  4. 整理鉴定背资料存档备查。

十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行业协会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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