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测工作委员会是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属下的针对机动车检测业务而专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市交委和协会负责。
第二条 检测工作委员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
性能检测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对检测质量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科学和准确,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检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贯彻相关政策意图,督促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规范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检测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 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代表检测行业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经营者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检测机构的正当权益;
- 负责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市场需求、盈利模型的调研,定期向社会公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量、市场供需情况等相关信息;
- 负责新从事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市交委受理新筹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委托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市场准入评估,市维协接受委托后,根据市场需求及调研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市交委、市维管处;
- 负责组织行业专家,配合市维管处做好对检测机构的定期查验工作和日常的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制订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并监督、督促会员企业按照规范做好自律工作。
- 加强行业内外、区域内外技术经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性的技术交流和参观考察、培训等相关活动;
- 组织推广汽车检测、诊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协助检测机构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促进维修检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检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两名,委员若干。主任负责召集工作会议和各项活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设专人负责联系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检测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及研究决定。委员由本委员会提名及通过确定,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吸收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诚优企业,并要有各行政区域和各类型企业的人选担任。
第七条 委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拒不承担本委员会委派的任务及未按本章程应尽义务的,经本委员会通过,报协会备案,即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 检测工作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总结、部署工作。
- 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商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事项。
- 根据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实施计划,并落实责任人组织实施。
- 对需由协会审批的事项,经工作会议讨论并提出方案,交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工作经费来源:
- 协会拨款;
- 有偿服务收入;
- 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 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订权归本专委会。
广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