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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Guangzhou Automobile & Motorcarcycle Repai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AMR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职能,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广泛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反映会员的要求与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各项专业培训, 为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促进行业总体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与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 338号6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

法,自觉接受和拥护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

(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经营管理行为;深化诚信建设,积极开展创建诚信优质服务单位活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开展行业调研,收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技术标准及行业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建议;

(四)积极发挥协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职能,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维修业户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推动维修业户、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优势互补,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五)建立行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库,接受课题研究任务,依法开办技术、经营、咨询、中介等有偿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提高行业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七)积极拓展与国内外及行业民间组织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 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按期发布行业信息, 依法出版行业刊物,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会员形象;积极与各类型媒体沟通协作,正确引导舆论,扩大行业影响;

(九)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及合作联动机制,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需求及困难,努力发挥行业代表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十)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降低质量、技术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形象等行为,依据合理、合法、公正的原则予以惩戒,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十一) 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内培训、调解、论证、鉴定、评审、查处等工作,完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移交的各项职能工作;

(十二) 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政府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广州市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及其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如机动车检测机构、汽车摩托车保修设备、保修用料供应商,以及汽车技术院校、相关科研单位)的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并参与本会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四)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公布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六)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本会提出需求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会宗旨有关问

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一) 机动车维修行业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及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每年缴纳会费 3500元;

理事单位及汽车维修二类企业每年缴纳会费 2500元;

汽车摩托车维修三类企业:

1、汽车专项美容及摩托车维修企业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2、自有车辆维修企业及专项汽车维修企业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3、专项汽车维修及汽车美容等连锁机构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机动车维修相关行业:

汽修、汽保设备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元;

机动车检测站每年缴纳会费 3500元;

各相关专业院校及科研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

汽车保修用料供应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本会批评、教育无效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

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 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 本会在各区、县级市设立联络处,不设分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

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出版宣传刊物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 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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